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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一、总则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医学科研机构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其他单位如产生医疗废物,参照本目录执行。
本目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分类
医疗废物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一)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签、棉球、纱布、绷带、手术巾、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等;
2.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器官、尸体等;
3.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等;
4.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5.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感染性动物尸体或者组织。
(二)病理性废物: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医学试验动物尸体。
(三)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
1.医用针、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
1.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药等;
2.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3.药物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五)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
1.医用化学试剂;
2.医用消毒剂;
3.废弃的农药、医药用品等。
三、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按照本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扩散。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置,并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符合本目录要求。
四、附则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同时废止。
本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五、医疗废物收集与包装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标明医疗废物种类、产生科室、日期等信息。
(二)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包装袋进行包装,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标明医疗废物种类、产生科室、日期等信息。
(三)对于尖锐物品,如针头、刀片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锐器盒进行收集。
(四)对于病理性废物,如人体组织、器官等,应当使用专用容器进行收集,并在容器上标明医疗废物种类、产生科室、日期等信息。
(五)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和包装袋应当密封良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扩散。
六、医疗废物运输与交接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运输单位进行医疗废物运输,并签订医疗废物运输协议。
(二)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在车辆上标明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运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数量、产生科室、运输日期、运输单位等信息。
(四)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物交接,并签订医疗废物交接单。
七、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与管理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处置责任,加强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培训。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数量、处置日期、处置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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