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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
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
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
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
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
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
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
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
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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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
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
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
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
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
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
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
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
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1
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
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
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
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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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
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
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
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
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
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
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
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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