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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优质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

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

车辆的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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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

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公司给予口头警告。

2.连续两次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停岗学习1天。

3.多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附则:

疲劳驾驶的界定

车辆驾驶员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得少于20分钟以上;否则,视为疲劳驾驶。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剪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3、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4、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监管平台管理工作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5、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6、自觉接受监控平台的管理,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9、操作车辆定位系统时应注意行车安全。

10、驾驶员在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完车载系统中的未读消息,以便即时获悉公司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即保险、一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营运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13、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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