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宇、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乡东枫煤矿劳动争议二.pdfVIP

杨明宇、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乡东枫煤矿劳动争议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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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宇、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乡东枫

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4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亚琼令狐荣强何容

【审理法官】周亚琼令狐荣强何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明宇;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乡东枫煤矿

【当事人】杨明宇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乡东枫煤矿

【当事人-个人】杨明宇

【当事人-公司】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乡东枫煤矿

【代理律师/律所】赵义平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李定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张琼艺贵州黔北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义平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李定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张琼艺贵州黔北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义平李定洪张琼艺

1/11

【代理律所】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明宇

【被告】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民化乡东枫煤矿

【本院观点】杨明宇虽然持有2011年签订的有改动的试用期间为2011年1月1日到2009年

2月的劳动合同,但其并不否认签订了经劳动部门备案的A-105号《劳动合同书》,该合同

载明试用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即东枫煤矿主张其劳动关系开始时间为

2011年,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明宇虽然持有2011年签订的有改动的试用期间为2011年1月1

日到2009年2月的劳动合同,但其并不否认签订了经劳动部门备案的A-105号《劳动合同

书》,该合同载明试用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即东枫煤矿主张其劳动关系

开始时间为2011年,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杨明宇所持有的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文

本有改动,试用期从2011年1月1日倒推到2009年2月的表述,与常理不符,且其也未提

供证明2009年已向东枫煤矿提供劳动的证据,故杨明宇主张其从2009年2月开始工作的上

诉理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判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1年1月

至2019年12月,以9个月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认定,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确认。杨明宇提出与东枫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属基于本人自愿中断就业,其诉

请东枫煤矿支付其失业保险损失的上诉理由,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关于

2/11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

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杨明宇提供2014-2019

年的考勤记录中部分月份存在多天未打卡、半天未打卡、多天连续放假等情形,且其2018年

11月份显示休6天年假,其所持该考勤记录并不能证明其每个月存在加班,每年未休年假的

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关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

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的后果。的规定,杨明宇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杨明宇关于东枫煤矿应向

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杨明

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明宇负担。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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