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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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村经济

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和保障村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叶县叶邑镇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同心村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同心村党群服务中心。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

有,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财

产的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

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

动,并接受叶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本村无经营性资产,先设置股份待集体经济发

展后,形成经营性资产,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

折股量化。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非经营性资

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由

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补偿费、劳力安

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

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核准后,确认集体总资产

(原值)为45.591841万元,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净经营性

资产(总股本)为0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2018年9月17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

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成员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1日零时,基

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本社本次暂无经营性资产,进行虚拟股份量

化,虚拟量化后股份总计为1538股(以核实总人数为准)。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世代居住本村,且具有本村居民户口性质人员;户

籍关系始终在本村的人员;

2、因国家建设性质或其他政策原因,户籍迁入本村,

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士官、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服刑人员;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

人员;

6、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7、二轮土地承包,取得本村土地经营权的;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被确定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死亡的人员;

2、改革基准日前取得他村成员资格或以书面形式自愿

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和享受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4、享受不对或地方安置的退役军人;

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

6、因上学、投亲靠友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和退休

(养)回乡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入本村的婚嫁人员及未到辖区派出所

办理本村户籍入户手续的新出生人员;

8、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员。

范围之外人员的身份确定,有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是否具

有该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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