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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慎全与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林业登
记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林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辽14行终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彦博花勇刘思嘉
【审理法官】李彦博花勇刘思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慎全;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李常滋;建昌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李慎全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李常滋建昌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李慎全李常滋
【当事人-公司】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建昌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生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刘铁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生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刘铁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生刘铁
【代理律所】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11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慎全
【被告】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建昌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不动
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
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建昌县自然资源
局具有负责本区域内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书证举证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
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018:50:12
李慎全与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林业登记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辽14行终75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慎全(别名李慎权),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
农民,住址建昌县。
2/11
委托代理人王晓生,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常滋,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陈天义,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建昌县。
一审被告建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建昌县。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铁,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慎全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行初
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7日
公开询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慎全及代理人王晓生,被上诉人建昌县玲珑塔镇小河东
村十四组十一户村民诉讼代表人李常滋及委托代理人陈天义,一审被告建昌县自然资源
局委托代理人李连祥、刘铁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建昌县林业局于2003年12月27日为第三人颁发了建林证字
(2003)第002393号林权证,将第三人于1998年从原告处承包的林地登记在第三人名
下,使用期限登记为50年。原告认为承包期限为20年,从1998年到2018年已经到
期,经向第三人催要林地未果,原告得知该林权登记为50年,原告不服该林权登记,起
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是第三人承包原告林地的承包期限或使
用期限为多少年。对此,村委会已经出具证明明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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