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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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5篇

篇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保险标的

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人身生命。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身。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甲方在投保时确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上。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责任

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身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状态,乙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豁免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乙方将豁免甲方后续的保险费。

四、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

1.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有欺诈、隐瞒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身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状态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

2.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等不可抗力。

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1.甲方或其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

2.乙方收到甲方或其受益人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作出核定。若核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将及时给付保险金。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的变更、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特别提示

甲方在投保前应认真阅读本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甲方有义务如实回答乙方提出的与健康告知相关的问题。若甲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乙方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附加条款(如有)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加条款内容应在本合同中明确记载。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附件:相关定义及解释等补充材料。??敬请认真阅读以上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全文。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请确保您充分理解并同意合同条款后再进行投保。祝您安康!

篇2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约定的附加条款构成。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构成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投保人与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公司。

三、保险对象及保险标的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符合投保条件的人,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寿命。

四、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除给付保险金外,还将额外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3.若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根据附加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期间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被保险人终身。

2.在合同期间,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需要解除本合同,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身故;

(2)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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