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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采购法心得体会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

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

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

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

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几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

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

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

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

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

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

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

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

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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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

况下对没

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

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

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

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

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

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

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

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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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

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

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

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

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

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

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

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

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

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

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

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

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

行招标采购,招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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