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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最高额保证合同
使用说明
1.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情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公司内部企业借款时,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公司应当注意核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在签订合同前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授权,以及是否存在保证人资格、权利等受限的情形。
3.注意与主合同的匹配。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而签订的,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主合同及主债权。并应当关注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4.准确填写被保证主债权的相关信息。为避免约定不清,产生纠纷,应当准确清晰填写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
5.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本合同仅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
6.注意明确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或限额。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当明确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或/和限额。
7.监督。公司应当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人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防止公司权益减损。
8.关于文本的使用。文本中带括号处,例如【注:】、【键入内容】为说明性、提示性文字,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替代或删除,同时应当删除本使用说明,不作为正式签署的合同的一部分。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键入内容】
本合同由各方于【键入签署日期】在【键入合同签订地】签署。
甲方(保证人):【键入内容】
住所:【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
乙方(债权人):【键入内容】
住所:【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
丙方(债务人):【键入内容】
住所:【键入内容】
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额。
第二条主合同
主合同,指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一系列借款、贸易融资、资金业务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三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3.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键入内容】(大写:【键入内容】);美元【键入内容】(大写:【键入内容】)。本款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3.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键入内容】日起至【键入内容】日止(以下简称“债权确定期间”)。
3.3出现下列情形,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保证人与债务人终止主合同或保证人与债权人终止本合同;
(4)债务人、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
第五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键入内容】年,起算日为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或主债权确定日(以孰后者为准)。本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6.2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3债权人依主合同约定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7.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其在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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