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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
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
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
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
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
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下
面,笔者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点个人
浅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
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
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
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
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
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
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
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
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
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
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
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
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
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
总结。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
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
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
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
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
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
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
根本性作用。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
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
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
打造和谐社会不能
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
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
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
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必要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
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
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
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
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和
谐社会构建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
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党的十
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稳定是
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
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
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
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
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
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
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法
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
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
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
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
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
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
机统一。应当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
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
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
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
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
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
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
面。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
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
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
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
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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