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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三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细则

清华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部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自1990年起全面试行助教博士生制度,已取得显著成效。为推进

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改

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清华大学关于研

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制定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决定》和

本细则。

第二条助教(教学助理)、助研(研究助理和研究辅助)和助管(管理助理)统称

为“三助”,研究生“三助”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统筹规

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设立清华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助”

办公室),“三助”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整体规划,

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科研院、实验室与设备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岗位进行宏观

管理。

第四条各聘用单位成立“三助”岗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三助”岗位管

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设岗、招聘、培训、考评、解聘等。

第三章上岗要求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三助”岗位,各聘用单位择优录取:

1、正式注册并全时在校学习或拟入学的研究生新生;

2、学业情况良好,学位论文工作进展顺利;

3、未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1,

第六条“三助”岗位一般按1/3全时工作量即每周12,15小时安排工作内

容。博士生担任助教一般不超过3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博士生担

任助管一般不超过4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担任学生辅导员和研究

生工作助理岗位的研究生(下简称德育助管),在岗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名

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三助”岗位。

第七条各聘用单位制定本单位“三助”岗位的具体职责,上岗研究生应按照

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岗位培训和待遇

第八条获得“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在上岗前都应由聘用单位进行岗位培训,

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聘用单位应制定具

体的岗位培训计划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九条“三助”岗位津贴按照实际上岗时间发放。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

校提供,分为四档,分别为450、550、750、950元/月。对于一般助教和助管岗位

的岗位津贴,硕士生450元/月,未通过资格考试的直博生550元/月,普博生和已

通过资格考试的直博生750元/月。学校设置助教的重点岗位,岗位津贴在原津贴

基础上向上提高一个档次。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或院系提供,具体标准见本细

则第三部分。

第十条每月初各助教和助管聘用单位将研究生的考勤、津贴变动等相关情况

报至“三助”办公室备案,“三助”办公室对助教和助管津贴进行相应的调整。

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或院系按照报“三助”办公室的标准通过网上发放系

统直接发至上岗研究生。从科研经费中支出助研岗位津贴的,应符合科研经费管理

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设岗、聘用和考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三助”岗位一般每学期设定一次(德育助管岗位可每学年设定一

次),应合理设岗。每学期第6周,“三助”办公室确定全校下学期助教和助管岗

位总数以及助教重点岗位总数。

第十二条第8周前,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助教)、党委学生工作部(德育助

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德育助管)、“三助”办公室(其他助管)等相关部门将助

教和助管岗位分配至各聘用单位。

,2,

第十三条第11周前,各聘用单位“三助”岗位工作小组在“三助”岗位管理

系统中完成助教和助管的设岗工作。

第十四条第11周,“三助”办公室公布助教和助管(部分)岗位招聘信息,研

究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第15周前,各聘用单位初步完成助教和助管岗位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第15周,各院系启动助研的设岗招聘工作,在“三助”岗位管理系

统中完成设岗工作,其中需要公开招聘的助研岗位由“三助”办公室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第16周,各聘用单位开始进行期末考评工作,在第18周前完成,

并将考评结果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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