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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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和《中共XXXX学院委员会、XXXX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郑轻院党[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重点考核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坚持全面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生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考核每学年6月份举行一次,考核对象须在岗工作满一学年。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人共同参与,负责组织实施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协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评议小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政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共同参与,负责本单位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

第三章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辅导员工作考核总分为100分,由学院考评分和学生评议分两部分组成。学院考评分和学生评议分满分均为100分。辅导员工作考核总分计算规则为:辅导员工作考核总分=学院考评分×50%+学生评议分×50%。

第七条考核程序包括学生评议、辅导员自评、学院考评、学校审核和申诉。

(一)学生评议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各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在辅导员所带班级随机抽取学生,对辅导员进行评议。学生评议人数不少于辅导员所带班级人数的80%。学生评议分=所带班级学生网络参评比率×参评学生网络评议分值平均分。

(二)辅导员自评

辅导员本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职责和《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自评表》内容,进行自评总结,并填写《XXXX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提交总结材料(包括工作总结、辅导员精细化管理工作日志、证书、发表论文、专著等相关资料)。

(三)学院考评

辅导员对照工作职责,向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工作考核评议小组述职。学院考核评议小组对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自评表成绩进行认定,并结合学生评议结果、日常工作开展、总结述职情况,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给出学院考评分。同时,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评分计算规则算出考核总分,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支撑材料对学院报送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交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五)申诉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学院考评结束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评议小组提出申诉申请。学院考核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或提交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决议。

第四章结果和使用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60-89分)、不称职(60分以下)三个等次,优秀率控制在考核人数30%以内。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计入辅导员工作档案,与辅导员职务(职称)聘任、奖励、晋级等挂钩,作为推荐参加各级组织的交流学习、考察访学和实践锻炼等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评定优秀等次:

(一)辅导员所带班集体有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二)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国家级表彰的;

(三)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四)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师德师风者;

(三)学生评议分低于60分者;

(四)由于疏于教育管理,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者;或者对学生发生的意外情况未及时处置,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作风懒散,纪律松弛,工作长期懈怠,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或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2次及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学生干部任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接受馈赠者。

(七)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带班津贴的依据。辅导员带班津贴标准平均为每月每生3元,按考核等次实行级差发放,考核称职以上者津贴正常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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