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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社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区**街道***村

第四条本社原有xxx等xxx个社员,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

权份额(旧称“股权”)详见本章程所附《股权清册》。现有xxx

等xxx个社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册》。

第五条本社经市区农业农村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本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

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

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

社监会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_年

_月_日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

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合作社自有资产的管理、经营、

实业投资、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其他以合作社登记

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社员身份确认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建议在2022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

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

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社员人。(社员名单

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单)

基准日以后,社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

第十四条社员分为持股社员和非持股社员。

第十五条本社共有持股社员xxx等人。具体政策和收益分

配权份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

第十六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

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

守本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二)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三)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其他人员。

(六)如存在其他需要认定为社员的情形,可以经本人书

面申请,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

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其他人员。

(五)

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

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第十九条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

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备案。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丧失社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

社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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