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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登记常见问题答疑
宅基地确权登记常见问题答疑1、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
村集体成员?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
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轮土地承
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
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宅基地确权登记常见问题答疑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
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a、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
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
计算。
b、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
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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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c、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
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
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
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
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
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
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
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
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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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
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
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任何权益:
a、已死亡人员;
b、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c、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2、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
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
分之七十。
3、超占如何确权?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
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
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
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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