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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荣、姚永南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3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
【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
【当事人】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
【当事人-个人】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
【本院观点】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农经发[2017]11号《关
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系按照《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工作。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1/6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农经发
[2017]11号《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
作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进行的一项
工作。该通知明确,相关工作步骤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就实施阶段方面,“主
要是各级农业等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村、组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
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相关数
据校验核对后逐级上报至县、地市、省级农业部门,直至农业部。另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
会、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苏农经[2018]8号《关于全
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省、市、县三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清产生核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乡
(镇、街道)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辖区内各层级清产核资工
作。各村(居)成立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
财小组成员、村会计(报账员)、党员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的村清产核资
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锡委农发[2018]30号
《无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也以党委文件的形式作了相应规定。同时,
对于清查结果的公开,农经发[2017]11号文件所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六条规
定了专门的途径和程序:“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
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
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由此可见,农村集
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系由各级党委领导,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由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机关对于该项工作并无法定的监督职责。因此,旺庄街道办就谢建
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提出的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所作答复,对谢建荣、姚永南、方
艳、华林仙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就该答复不服提起
2/6
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所作不予立案裁定正确,应予维
持。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23:32:09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农经发【2017】11号通知规定了清查结果专门的途径
和程序,本案中涉及公开的填报单位为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
门,所涉报表系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填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并不负责。谢建荣等要求旺庄街
道办责令高田股份合作社限期公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安排专人答疑解惑,完
善群众签字认可、接受群众监督等法定程序,依据不足,故谢建荣等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
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谢建荣、姚永南、方艳、华林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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