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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刍议

摘要探讨了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问题,指出村民资格是指农村居民具备某

一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从而具备享有该组织内部权利

与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与其紧密相关的村民待遇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

两个方面。村民资格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

司法等救济途径。认为村民资格的确认应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利义务、

自治权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确认;司法救济

目前,随着全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

逐年增加,但是目前我国在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使得由征地款引发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日益突出。这些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民资格问题上。

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村民资格的标准,造成此类案判决

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一番讨论,以利于统一有关认定标准。

1村民资格的内涵

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是从事某种活动或取得某种身份的条件。村民资格则

是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从而可以享有该

集体组织特定权利的前提和条件。对村民资格内涵的准确把握,可以从与其相近

及其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入手,这包括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

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3对概念。

1.1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我国,土地按照其主体不同可由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农民集体是一个整体,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全体农民。全体农民

要行使对土地等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必须有一个代表机构,表现为各种农村集体

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村生产、

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社等。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

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

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因此,严格来说,农村集

体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个不同的概念。第一,农村集体组织在符合法人

的条件下应当可以成为社团法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登记后可以成为企业法

人;第二,农村集体组织指由农村特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构成的,其表现为自然

村或行政村,在内部又可分为村民小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等,其自治代表组织

是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

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土地发包一方主体的规定,如《农村土地

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内若有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小组的,则由各该组织作为发包人。可见,农村集体组织的外延比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外延宽。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来自农民集体财产或

全体农民私人财产的共同投入,因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

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复合的现象。

1.2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其区别而言,“村

民”亦称农村居民,是与“市民”(即城镇居民)相对应的概念,这是以我国公民

的户籍为基础进行划分的,强调的是一种自然的身份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主要是从成员的身份与其权利义务角度进行界定的,强调的是成员的经济

关系。由于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对公民实行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

村民与市民的身份确定以户籍作为标准,这就出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确认是长期以来把户籍作为单一标准的现象,并进而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与“村民”等同的观念。本质上这2个概念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确定

的依据不同。村民是指户籍在农村的公民,而不论其居住在何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籍和居住地皆在农村,且在农村生活的公民。其次,两者享

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成员,应

当全面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

权利,同时也负有组织内部全面的义务。而村民即使居住生活在农村,也只享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某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组织内部的部分义

务。村民也可能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任何权利,也不用承担任何义务,

如“空挂户”。再次,两者外延不同。村民的外延大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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