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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刍议
摘要探讨了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问题,指出村民资格是指农村居民具备某
一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从而具备享有该组织内部权利
与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与其紧密相关的村民待遇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
两个方面。村民资格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
司法等救济途径。认为村民资格的确认应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利义务、
自治权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确认;司法救济
目前,随着全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
逐年增加,但是目前我国在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使得由征地款引发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日益突出。这些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民资格问题上。
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村民资格的标准,造成此类案判决
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一番讨论,以利于统一有关认定标准。
1村民资格的内涵
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是从事某种活动或取得某种身份的条件。村民资格则
是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从而可以享有该
集体组织特定权利的前提和条件。对村民资格内涵的准确把握,可以从与其相近
及其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入手,这包括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
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3对概念。
1.1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我国,土地按照其主体不同可由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农民集体是一个整体,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全体农民。全体农民
要行使对土地等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必须有一个代表机构,表现为各种农村集体
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村生产、
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社等。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
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
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因此,严格来说,农村集
体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个不同的概念。第一,农村集体组织在符合法人
的条件下应当可以成为社团法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登记后可以成为企业法
人;第二,农村集体组织指由农村特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构成的,其表现为自然
村或行政村,在内部又可分为村民小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等,其自治代表组织
是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
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土地发包一方主体的规定,如《农村土地
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内若有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小组的,则由各该组织作为发包人。可见,农村集体组织的外延比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外延宽。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来自农民集体财产或
全体农民私人财产的共同投入,因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
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复合的现象。
1.2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其区别而言,“村
民”亦称农村居民,是与“市民”(即城镇居民)相对应的概念,这是以我国公民
的户籍为基础进行划分的,强调的是一种自然的身份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主要是从成员的身份与其权利义务角度进行界定的,强调的是成员的经济
关系。由于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对公民实行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
村民与市民的身份确定以户籍作为标准,这就出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确认是长期以来把户籍作为单一标准的现象,并进而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与“村民”等同的观念。本质上这2个概念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确定
的依据不同。村民是指户籍在农村的公民,而不论其居住在何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籍和居住地皆在农村,且在农村生活的公民。其次,两者享
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成员,应
当全面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
权利,同时也负有组织内部全面的义务。而村民即使居住生活在农村,也只享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某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组织内部的部分义
务。村民也可能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任何权利,也不用承担任何义务,
如“空挂户”。再次,两者外延不同。村民的外延大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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