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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精神,为深化实验教学改革,落实素质教育精神,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利旧挖潜,积极创新,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处和科技处共同负责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国资处重点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科技处重点负责对项目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查。

第二章项目申请及立项审批

第三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内容分为三大类,即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实验仪器设备的自制与改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功能再次开发。

第四条申请立项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对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实验室装备建设,预期效果明显,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四)不得在学校重复立项。若研究内容主体已在学校科研或教研方面立项,则不准在实验技术研究方面重复申报。否则,一经发现,取消项目。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学院科研重点项目实施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规定;

(五)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

第五条学校一般在每年11月份组织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申请者可到科技处领取并填报《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立项后由国资处、科技处、各系部各保存一份);每人限申请一项。

第六条各系(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其负责人要对各项目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国资处。

第七条国资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立项项目并实施。

第三章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八条学校根据立项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专项经费,列入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由国资处和科技处共同管理。

第九条各项目研究的专项经费由项目组控制使用。其中实验仪器设备的自制与改造专项经费的使用按《**学院自制设备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它类型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项目组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各项费用支出均需经过国资处处长审核批准,方可报销。超出预算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处提出追加经费申请,国资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国资处会同科技处将不定期对在研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地跟踪检查。对不能有效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将视情况终止或撤消。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于立项当年11月份向国资处递交阶段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申请延期结题。对不交阶段研究报告或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学校将停止拨款,该项目的所有参研人员在项目结题前,均不得申报实验技术研究新项目。

第四章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需填写《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向国资处、科技处申请结题验收。

对于实验仪器设备的自制与改造项目,项目组要提供研制技术总结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对照材料、效益分析、试用报告、总体的设计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样机。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的再次开发项目,要能够实现国内外同类设备的功能,或能够达到国内外同类设备的技术水平。

对于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组要提供能够体现其效果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论文材料等。

第十四条国资处会同科技处组织项目鉴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般5--7人,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且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高学术造诣。科技处和国资处协商提出项目鉴定专家组成员人选。鉴定专家组应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对于成果突出的项目,还可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教育厅或科技厅)申请成果鉴定。

第十五条专家组完成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包括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送交科技处,审核盖章,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改造或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项目,专家验收小组还要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和经费支出情况,参考同类仪器设备,确定其价格。国资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按照专家验收小组确定的价格,办理相关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登记、上帐建卡和出库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组可根据成果水平申报各级各类奖励,也可提出具体计划,加以推广应用。改造或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投入使用1年后,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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