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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小摊小贩高额罚款不符合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8日)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张雪樵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

2018年4月8日,几名男子在广西梧州蒙山县曾庆合老人开的“曾氏八宝凉茶”店铺转悠了一圈后买了一瓶红酒。当日下午,几名男子拎着未喝完的酒瓶说红酒过期,并要求曾庆合赔偿三四千元。

索赔不成就举报

售出一瓶“张裕味美思红加香葡萄酒”仅赚28元,曾庆合拒绝了赔偿要求。几名男子便向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当日,在该局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曾庆合赔偿了几名男子600元。

行政处罚

2018年7月5日,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曾庆合因销售过期红酒罚款50000元,并没收五瓶库存红酒。

行政复议

曾庆合老人不服向蒙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久,县人民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诉讼

2018年11月15日,曾庆合以蒙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8年12月19日,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

二审诉讼

曾庆合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行政判决。

再审诉讼

仍不服终审行政判决,曾庆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0年7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高院认为对曾庆合的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维持了二审判决。

最高检察院抗诉

仍不服再审判决,曾庆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建议,检察院受理本案。

经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并于2024年2月在蒙山实地听证。

而主持听证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一个50000元罚款案件惊动了最高检察,究竟是检察官的责任心使然,还是曾庆合的运气好?

行政处罚结果改变

2024年2月4日,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曾庆合出售过期红酒的行为不予罚款,没收五瓶过期葡萄酒。2月7日,曾庆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撤回监督申请。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书。

不过就是5瓶过期红酒,行政机关就要罚款5万元,为了改变和纠正这样的处罚结果,当事人打了六年官司,历经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直到最高检察院出面抗诉,才得到了行政机关的重视和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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