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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公序良俗影响合同效力的裁判观点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核心裁判观点】
一、公序良俗性质与内涵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可见,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划定了边界,也为人民法院运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划定了边界。《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就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公序良俗的类型
【我们认为】,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1、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区分理论,公共秩序还可进一步区分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前者是指国家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后者则是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较为广泛,涉及面也很广,如果动辄以行为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难免会导致大量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此,只有在行为对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公共秩序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时,才能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是公共秩序最全面、集中的体现,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类型化应诉诸对宪法规范的类型化。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及横向关系主要涉及组织法的问题,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关联不大,因而公共秩序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就宪法上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就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就是国家的基本权力,二者属于一体两面的关系。从基本权利义务的角度,可将公共秩序分为基本权利实现型公序(对应的是国家的义务)和管理秩序维护型公序(对应的是国家的权力),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分为狭义的基本权利保护以及弱者利益保护两种类型,后者又可分为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和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两类。如此,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基本权利之维护、弱者利益之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以及伦理道德之维护五大类。从民商事审判的角度看,比较法上有关设定过度担保行为、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高利贷行为、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极度限制等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可以作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2、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涉及社会公德的善良风俗,如不被法律允许的射幸行为、暴利行为等,都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是涉及家庭伦理的善良风俗,如包养情妇就是违背家庭伦理的行为;
三是涉及性道德的善良风俗,如开设妓院就是违背性道德的行为;
四是涉及人格尊严的善良风俗,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就是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是侵害消费者或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996工作制”,就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背俗无效规则的适用
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要将其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区别。本条第2款确立的是有关背俗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据此官告合同无效。而《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只有在没有具体规范可供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换言之,其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因此,在判断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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