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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pdfVIP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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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

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

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

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矿安监科、矿办室

设专人负责各职业病危害点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

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车间和人员给予奖励。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矿办室为我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

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

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

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

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

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

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

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

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

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

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

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

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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