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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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其类别和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档。

第三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

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

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

第四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8.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9.签署虚假文件;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

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

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4.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第五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

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

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

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第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

第七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存在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第九条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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