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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第2条: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

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

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

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起草中的争议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同学之间、同乡之间和朋

友之间,故其表现形式多呈现出简易性或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

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

常见。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

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

受理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当事人不

能提交上述证据,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应认定不

具备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案件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

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为证明借贷关

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即便没有这些债权凭证,当事人也可基于《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提起诉讼。例如,原告起诉时的

陈述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既然当事人提交了

“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则未经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的

质证,不能排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性,故从保护

当事人诉权出发,也应先受理案件。只有在实体审理中,不采信原告

陈述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驳回起诉。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

可取之处。本条第1款在起草过程中,几经权衡,最后规定:“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里所指的借

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

据就是前文所指的起诉证据,也即可以在特定法院启动诉讼的证据。

除了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交的起诉证据类型方面的争议之外,民间

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由此,引发了司法实务中另一类争

议:当事人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一种观点认为,债权

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时,不能证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进而,当事人因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要求,

而应被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

在亲朋好友之间,“一手给钱、一手立据、现场交接”,具有简易性、

随意性特征,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收据、欠

条等债权凭证上不载明债权人的情形。进而,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备原告

资格,但从民间借贷行为特点、当事人持有该债权凭证等事实出发,

即便其持有的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身份,至少可以作出该当事人

为真正债权人的初步推定。而这种初步推定,就足以让人民法院立案

受理该案件。本条起草过程中,我们反复斟酌了上述两种观点各自优

劣,最终从立足民间借贷纠纷现状、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原则上采

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本条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在

2020年第一次修正中改动有两处:(1)将本条第1款中“起诉”改

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将本条第2款中“审理”改为“审

查”。在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本条没有修改。

二、如何理解“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

条等债权凭证”

起诉是指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审判特定

实体主张,对其民事权益予以司法救济的行为。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

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是引发诉讼程序的前提。但是仅仅有原告的起诉

行为并不必然引发诉讼程序的开始,尚需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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