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潮、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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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潮、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40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

【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海潮;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刘海潮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海潮

【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海潮

【被告】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

1/5

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被上诉人是

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且上诉人主张的第1、2项诉请均在改制发生之前,

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

围。上诉人主张的第3项诉请,因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裁定予以驳回亦无不妥。综上,刘

海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20:02:49

刘海潮、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4086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

区黄河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超赛,该公司董事长。

2/5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海潮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2454号民

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海潮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冀2454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裁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请求。3、上诉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并不是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中产生的

纠纷,企业改制的文件下发时间是2010年,而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的时间是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5年,再有被上诉

人丢失上诉人的重要人事要案材料及补发费用也不是因企业改制而产生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符合签订无规

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

被原单位丢失后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已明确答复: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2年2月1日起连续签订了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上诉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于2015年

12月30日向被上诉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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