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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方案

第一条为标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工作,根据《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

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即经批准保存的车辆和应

当核减取消的车辆。

第四条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控制保存车辆。改革后,仅保存必

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

勤车辆以及其他车辆。由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保存

车辆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编制管理。

第五条根据《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直机关、乡

镇、开发区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报送车辆的品牌、型号、牌

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实际行驶里程等信息,以便确定车辆处

置方式。

第六条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标准透

明、杜绝浪费的原那么,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以及电子竞价等

方式进展公开出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除核准保存的车辆外,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二)封存停驶。各参改单位在接到县车改办保存车辆的核准通知

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组织机构代码

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

交强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等材料以及随车工具,消除车辆违法

记录,年检有效期须在封存停驶之日起3个月以上。因车辆手续不

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县车改

办对各参改单位封存停驶的车辆进展检查确认。

(三)车辆移交。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根据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存放地点统一接收车辆,各参改单位配合

做好车辆及手续的交接工作。

(四)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实行鉴定评估。县机关

事务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监察局、招投标局、国资局、采购中

心参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

定,提出车辆处置方案,报车改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组织实

施。对黄标车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其余车

辆全部面向社会以拍卖、电子竞价等形式公开处置。公开处置底价

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

基准价。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县车改办备案。

(五)收缴管理。本次所有取消车辆实行集中处置,收入全部上缴

国库。

(六)账务调整。各参改单位依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及

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八条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交易机构和解体回收机构由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县国有

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中确定。

第九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车改办责令限期改

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一)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

(三)成心拖延或者回绝处置取消车辆的;

(四)违规进展取消车辆评估和公开处置的;

(五)擅自改变保存车辆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本方法的情形。

第十条车辆处置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展监视检查,对违

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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