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鑫如意(2025版)终身寿险-12(2)-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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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鑫如意(2025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产品”指“北大方正人寿鑫如意(2025版)终身寿险”,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北大方正人寿鑫如意(2025版)终身寿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

将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将

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41周岁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已满61周岁

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160%140%120%

(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有

效保险金额的1.025倍。

本合同生效满5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生效,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

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减少基本保

险金额后的本合同的剩余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每年应缴的保险费、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

算,我们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产品条款“第九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以下条款中双下划线显示的内容:

“第四条犹豫期”、“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

九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9医疗机构”、“附表全残项目表”。

(四)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及交费方式

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不同,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如下表:

1/3

交费期限投保年龄

3年交0周岁(须出生满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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