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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
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
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
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
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
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
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
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
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
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
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
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
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
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
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
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
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
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
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
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
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
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
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
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
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
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
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
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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