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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9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晓平杨晓梅李鑫
【审理法官】王晓平杨晓梅李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练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罗军锋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练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罗军锋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某某练罗军锋
【代理律所】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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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万洪公司与晶华公司签订的《御溪望城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洪公司与晶华公司签订的《御溪望城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书》系双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御溪
望城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书》约定万洪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涉案房屋自2013年9月交付给晶华公司使用至今,万洪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双
方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晶华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晶华公司请求解除《御溪望
城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万洪公司上诉称涉案协议不符合解除条件的理由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万洪公司是否应返还晶华公司购房款836万元的问题。万洪
公司与晶华公司签订的《室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御溪望城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书》均约定将万洪公司支付给晶华公司的工程
款折抵晶华公司购买万洪公司商品房的购房款,实际认购总房款为836万元。晶华公司履行
了两份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万洪公司亦将涉案房屋交付晶华公司使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
法院(2017)陕0104民初6817号民事案件中,万洪公司认可836万元工程款已折抵房款。
万洪公司二审提供的支付工程款票据无相关证据印证,故其主张购房款中应抵扣相应工程款
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内部认购协议书解除后,万洪公司应返还晶华公司购房款
836万元。关于装修损失的问题。晶华公司为使用涉案房屋,对房屋进行装修。涉案协议
解除后,装修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审法院委托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
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涉案资产市场参考价值为1390500元。万洪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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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作出了书面答复,评估师亦出庭接受了质询。该资产评估机
构及资产评估师具备法定资格、评估程序合法,方法得当,原审法院依据评估结论酌情确定
晶华公司的装修损失10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万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
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780元由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20:29:3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被告)、承包方(乙方、原告)一、工程概况:1、工程
名称:XX城XX号、XX号楼XX房外墙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西安市XX路XX号。3、承包
方式:包工包料、包图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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