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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34篇)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精选34篇)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篇1
:
你于20__年9月中旬,在未经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__县核电公路11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__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__年8月30日作出林罚字【20__】第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族自治县__镇路5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__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族自治县林业局
20__年9月23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篇2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被处罚人:王
姓名王性别男年龄32岁
工作单位无住址市区路36号
单位名称无地址无
法定代表人无职务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__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即刻停止行为;
(3)无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或者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处罚机关(盖章)
某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篇3
被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__年_月__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现住址:__县__街道__社区_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__县__街道__社区_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__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__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__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__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__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__县农业银行(账号:_0400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林业局或者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_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__年7月4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篇4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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