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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明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8

【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4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群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广明;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广明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广明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广明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

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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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案在卷证据表明,上诉人刘广明系江苏

省灌云县杨集镇同阳村三组村民,并非福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使用福利村集体土地系

通过与福利村部分农户签订民事协议取得,且省政府作出涉案征地批复前,上诉人刘广明与

福利村部分农户签订的协议因租赁期间届满已终止,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也因此被清表。

之后,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再与福利村或福利村农户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故上诉

人与涉案707号征地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涉案707号征

地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省政府作出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亦无不当。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刘广明对被上诉

人省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责及行政复议程序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上,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刘广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广明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20:37: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刘广明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

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7]70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港市2017

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707号征地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省政府

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后,于2020年1月20日向刘广明作出[2020]苏行复第24号《行政

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分别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自

然资源厅)作出[2020]苏行复第24号《提出答复通知书》《提出说明通知书》,于20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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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2日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提出说明通知书》分别向刘广

明、苏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邮寄送达。苏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分别向省政

府提交《关于张家港市2017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组织实施情况的答复说明》《行

政复议说明书》。2020年2月10日,省政府作出[2020]苏行复第24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

书》,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等工作,决定自2020年2月10日起中

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于同日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分别向刘广明、苏州市人民政

府、省自然资源厅邮寄送达。2020年8月12日,省政府作出[2020]苏行复第24号《行政复

议恢复审理通知书》,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于次日将《行政复议恢复审

理通知书》分别向刘广明、苏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邮寄送达。2020年9月11日,

省政府作出[2020]苏行复第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认为:刘广明并非福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宅基地、承包田均不在707号征地批

复范围内。刘广明使用福利村集体土地系通过与福利村部分农户签订民事土地租赁协议取

得,依据土地租赁协议产生的租赁权,并不是对涉案土地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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