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案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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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0年07月15日上午,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石塘镇

曙光园停车场巡查时,发现浙J.93383大型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

经查,浙J.93383大型普通客车由戴以超驾驶,于7月14日上午从

三门运载18位游客到温岭石塘,行程为3天,运费为每天玖佰元人

民币,还未收取。浙J.93383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三门县嘉涵

汽车租赁服务部,营业执照显示三门县嘉涵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经营

者为戴以超,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三门县嘉

涵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戴以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调查与处理

2020年7月15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石塘镇曙光

园停车场巡查时,发现浙J.93383大型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温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承办此案。执法人

员依法取得《视频资料》、《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

上证据表明,戴以超经营的三门县嘉涵汽车租赁服务部,未取得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三、法律分析

三门县嘉涵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戴以超),未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

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

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

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决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

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因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程度较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

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给予三门县嘉涵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戴

以超)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卷评析

本案例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主要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有疑

义,浙J.93383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三门县嘉涵汽车租赁服务

部,营业执照显示三门县嘉涵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经营者为戴以超,

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存在三种意见:一是以

三门县嘉涵汽车租赁服务部为处罚对象,二是以戴以超为处罚对

象,三是以三门县嘉涵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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