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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

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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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人口进城经商、务工

的不断增多,加上婚姻、收养、升学等事由,使得农业人口的流动性

不断增强,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认定某一农业人口系某一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模式面临着极大挑战。由于各地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并不统一,致使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出现“两头挂”和“两头空”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本文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力图通过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分析,阐述应当以具有本地农

业户口,并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判

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

现,究其原因,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

分配时,否认某一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以不具备享

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资格为由,剥夺该自然人享受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权利所至。我国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原本单一的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员权的传统习惯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而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的空白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对广大农民而言具有

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性质。

建国初期,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城市

人的生活资料供给、就业及社会保障处于国家的有力支持之下。在农

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引导农

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了以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合作社,

并逐步发展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经济

组织,由此,原本属于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也转化为集体所有[1]。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过程,是国家对自然资源分配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始成员自愿组合的结果。到目前,这种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形式,表现为以农民集聚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小组为

单位,形成较为固定的人员集合。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形

式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我国传统上的农耕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生活格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和继续

存在的基础。这种自然共同体具有两方面的重要特征:一是集体经济

组织是由较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内部具有熟

人社会的乡土特色;二是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

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持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

物质基础。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能离开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特征因素。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的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身份权[2],而身份权是一

种绝对权,具有稳定性、法定性、专属性的特点。各地在实践中对身

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

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3];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

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衷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

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4]。

笔者认为,户口不能成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惟一

标准。现实中,某些人出于利益的驱动和其它原因,将户口挂在集体

经济组织,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未与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的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属典形的“空挂户”,

对这类人如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显然会严重地侵害该组织真

正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对这类户口虽在该村,但不在本村生产生

活的人员,不应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另外,我国城镇退休回

乡退养人员的人员,按当时的政策,他们退休后,为子女户口的“农

转非”而将本人的户口迁到农村,他们虽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

但他们并不依赖于集体的土地生存,所以也不能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因此,采用单一的户口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存在严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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