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VIP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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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信

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

则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发布信息。

第三条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本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并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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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本公司需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本制度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

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都将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消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能

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本公司将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

道公布债券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本公司将遵循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相关规则指定,并取得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本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

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本公司按

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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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信

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

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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