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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三、分类管理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正职、副职、职员等。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
四、考核与晋升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考核结果,结合岗位需求,进行晋升和调整。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结果,结合岗位需求,进行晋升和调整。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结果,结合岗位需求,进行晋升和调整。
五、待遇与福利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职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管理能力等方面,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
六、培训与发展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管理能力,参加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和技能水平,参加培训、学习等活动,提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三、分类管理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正职、副职、职员等。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
四、考核与晋升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考核结果,结合岗位需求,进行晋升和调整。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结果,结合岗位需求,进行晋升和调整。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结果,结合岗位需求,进行晋升和调整。
五、待遇与福利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职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管理能力等方面,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福利。
六、培训与发展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管理能力,参加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3.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和技能水平,参加培训、学习等活动,提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申诉与处理
1.事业编制人员对考核结果、晋升和调整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事处提出申诉。
2.人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3.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九、纪律与处分
1.事业编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声誉。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严重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三、分类管理
1.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2.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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