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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第七章 民法典之物权
第一节 物权通则
一、物权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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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地,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述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述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
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
主同意。
四、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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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五、共有
(一)概述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份额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
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
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概述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年至七十年。
前述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
续承包。
(三)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
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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