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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偿

使用、流转和退出实施细则

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政府关

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

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村、

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占有一处宅基地。若一户村

民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起征面积的,亦认

定为一处。

(二)收取范围

鉴于因历史原因,且结合本村、组实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一户一宅”情况下超过起征面积580㎡的部分;

2.“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80㎡的部分,

和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

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三)收费标准

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根据

其超出部分面积,实施阶梯式计费,超5㎡以内的不收取有

偿使用费,超出5㎡按实际超出面积交费。计费标准为超出

面积部分按每年[1]元/㎡计费;

2.对于“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80㎡的

部分,收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整栋宅

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标准为每年10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

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

取得宅基地。

(1)若为继承或赠予方式,则3年之内只对超占部分

收取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3年之后则按照

整院每年30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2)若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按照整

院每年30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3)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按照每年[1]元/㎡收取有

偿使用费;

(4)对本村、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贤人能士且经过村

民代表大会商讨同意赠予的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300元的

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4.五保户等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

村民大会通过后,给予减免。

5.凡是历史上村民缴纳过超占罚款、押金等费用的情况,

申请人出具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可以采用折

抵的办法。

(四)收费方式

根据交纳对象申请的原则,分3年期交纳,5年期交纳,

10年期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5%,10年期一次性

交纳的优惠10%,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

用费。逾期不交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处理。

(五)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乡

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村组干部、党员、村、组集

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

(六)使用范围

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

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宅基地退出补偿、务工补助等。

(七)征收程序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镇自然资源所和城乡规划部

门依据测绘成果及村民委员会等相关调查资料,确定缴纳对

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公示数据为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通知缴纳对象应退出多占的

宅基地或应缴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愿意腾退的,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与缴纳对象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3.对有偿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示证明,

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证明应包括有偿使用者的姓名、面积、

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张榜公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缴纳对象签订的协议或证明报

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对于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措施

对既不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也不退出宅基地的,采取

以下措施:

(1)在其子孙符合分户条件后,申请建房的,本村不予

分配宅基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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