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样本.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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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原则—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24.1普通规定

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立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4.1.2.1高层建筑

(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涉及底层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她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裙房。

24.1.2.2低层建筑

(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单层及多层关于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关于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以便。

24.1.4民用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级别分类,

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级别与保护范畴拟定

24.2.1各类民用建筑保护级别应依照建筑物防火级别分类,按下列原则拟定: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二类和低层中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亦可采用总体

保护方式。

(4)低层中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合保护方式;重要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立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级别相适应,须符合如下规定:

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

全面设立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2)重要办公室,会议室及宾客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备可燃物技术夹层;

(6)重要资料、档案库;

(7)前室(涉及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前室);

(8)电子设备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

(10)净高超过0.8m具备可燃物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12)商业和综合建筑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

(13)展览楼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

(14)博物馆展厅、珍品储存室;

(15)财贸金融楼营业厅、票证库;

(16)三级及以上旅馆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写字楼内重要办公室;

(17)电信和邮政楼重要机房、电力室;

(18)广播电视楼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

(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

(20)医院病历室、高档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房间;

(21)剧场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

(22)体育馆(场)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

(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

(24)依照火灾危险限度及消防功能规定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她场合。

24.2.2.3三级保护对象,应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电子计算机房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场营业厅、周转库房;

(3)图书馆书库;

(4)重要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灯控室、声控室、化妆室、道具及布景室;

(6)依照火灾危险限度及消防功能规定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她场合。

24.2.3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宜由一种防火分区或同楼层几种

防火分区构成。

24.2.4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种探测区域面积不适当超过500m2。从

重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房间,也可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24.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24.2.5.1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

装置。

24.2.5.2相邻房间不超过10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

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4.2.6下列场合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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