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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和农村城镇变化的不断加快,涉及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案件逐渐增多,与其他涉
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因为与土地直接挂钩,往往涉及众多农民的根
本利益,具有群体性、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在这些纠纷中,
涉及到一些主张权利的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因此,
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笔者就此谈
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的概念及特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
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
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殊性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称“经济组织”,但它显
然不同于合伙、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相应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社员权也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社员权。从某种意义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权是一种法定的社员权。我们可以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丧失分析一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的取得途径由主要有四个:一是出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
出生后,就当然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二是婚姻,
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加入另一农村经济组织,而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享有成员权;三是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的被收养人,依
法享有成员权;四是按照国家政策,有一个地区移民到另一个地区,重
新获得了土地,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更多的还是由于血缘、出生、死亡、
婚姻或收养、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迁出、移民或者职业变动入党兵、
考学、招干等。也就是说,在多数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取得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一些规定或政府行为,其法定性十分
明显。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权不仅是一项普通的民事
权利,更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
权的其实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
权利。而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安生立命的最
根本保障。再次,平等原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权区别于其
他社员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以通过契约安
排约定股东在股东权的行使上可以不平等。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可以任何形式例如社员大会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社员权,人为
造成社员权的不平等。一旦具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论
入社时间长短,出生先后,贡献大小,有无财产投入,都平等地享有
社员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个动态的集合体,生老病死和因农村
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非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发展等原因造成
农村人口流动,导致其成员没有稳定的边界,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边界不易界定。但成员权不仅导致农村土地的调整,而且还与
宅基地、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民主选举等有关系。特别是在土地补偿
费分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面,是否享有成员权成为考察的关
键。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予以界定。
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上,应当分两个
层次考虑:第一个层次是保障生存权的层次,就是确保农民享有最基
本的土地权利。这个层次的实质是确保农民从获得土地进行生产以维
持自己的生存,它解决的是赋予“农民”身份的问题。第二次个层次
考虑,一个人到底应当属于哪一个具体的农村具体经济组织的问题。
即是否村民、是否在村或组拥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
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符合章程
的约定、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等。认定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应当采用何种标准?笔者的意见是:第一,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原则上任
何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的自然人都应当被赋予合法的“农民”身份,确保其享有最基本的利
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第二,户口不是唯一的判定
标准,要综合参照村民标准、是否承包土地、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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