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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18证券简称:太湖远大公告编号:2024-098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无需提交2024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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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减持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
作,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北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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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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