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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实施细则
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
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共XX县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XX发〔2021〕15号)》、
《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XX宅改办
发〔2021〕3号)》要求,结合本村、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农村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
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实行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使用,促使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占有一处宅基地。若一户村民有两处
及以上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起征面积的,亦认定为一处。
(二)收取范围
鉴于因历史原因,且结合本村、组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取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一户一宅”情况下超过起征面积520㎡的部分;
2.“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和不愿
退出的多宅部分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
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三)收费标准
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根据其超出部
分面积,实施阶梯式计费,超5㎡以内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5
㎡按实际超出面积交费。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1]元/㎡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1.2]元/㎡计费;
(3)超出面积101-150㎡部分按每年[1.4]元/㎡计费;
(4)超出面积151-200㎡部分按每年[1.6]元/㎡计费,每增加50
㎡标准提高[0.2]元/㎡计费,以此类推。
2.对于“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收
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
标准为每年10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在农村
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
(1)若为继承或赠予方式,则3年之内只对超占部分收取有偿
使用费;3年之后则按照整院每年26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收
费标准如下:
①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3]元/㎡计费;
②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3.2]元/㎡计费;
③超出面积101-150㎡部分按每年[3.4]元/㎡计费;
④超出面积151-200㎡部分按每年[3.6]元/㎡计费,每增加50㎡
标准提高[0.2]元/㎡计费,以此类推。
(2)若为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按照整院每
年28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3)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400元的标准收取有
偿使用费;
(4)对本村、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贤人能士且经过村民代表大
会商讨同意赠予的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32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
费。
4.五保户等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
通过后,给予减免。
5.凡是历史上村民缴纳过超占罚款、押金等费用的情况,申请人
出具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可以采用折抵的办法。
(四)收费方式
根据交纳对象申请的原则,分3年期交纳,5年期交纳,10年期
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5%,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
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照本
办法第八条进行处理。
(五)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乡镇与村民
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村组干部、党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成员、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
(六)使用范围
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
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
业、宅基地退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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