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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流转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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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实施细则

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

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共XX县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XX发〔2021〕15号)》、

《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XX宅改办

发〔2021〕3号)》要求,结合本村、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农村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

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实行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使用,促使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占有一处宅基地。若一户村民有两处

及以上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起征面积的,亦认定为一处。

(二)收取范围

鉴于因历史原因,且结合本村、组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取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一户一宅”情况下超过起征面积520㎡的部分;

2.“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和不愿

退出的多宅部分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

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三)收费标准

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根据其超出部

分面积,实施阶梯式计费,超5㎡以内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5

㎡按实际超出面积交费。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1]元/㎡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1.2]元/㎡计费;

(3)超出面积101-150㎡部分按每年[1.4]元/㎡计费;

(4)超出面积151-200㎡部分按每年[1.6]元/㎡计费,每增加50

㎡标准提高[0.2]元/㎡计费,以此类推。

2.对于“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收

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

标准为每年10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在农村

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

(1)若为继承或赠予方式,则3年之内只对超占部分收取有偿

使用费;3年之后则按照整院每年26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收

费标准如下:

①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3]元/㎡计费;

②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3.2]元/㎡计费;

③超出面积101-150㎡部分按每年[3.4]元/㎡计费;

④超出面积151-200㎡部分按每年[3.6]元/㎡计费,每增加50㎡

标准提高[0.2]元/㎡计费,以此类推。

(2)若为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按照整院每

年28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3)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400元的标准收取有

偿使用费;

(4)对本村、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贤人能士且经过村民代表大

会商讨同意赠予的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32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

费。

4.五保户等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

通过后,给予减免。

5.凡是历史上村民缴纳过超占罚款、押金等费用的情况,申请人

出具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可以采用折抵的办法。

(四)收费方式

根据交纳对象申请的原则,分3年期交纳,5年期交纳,10年期

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5%,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

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照本

办法第八条进行处理。

(五)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乡镇与村民

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村组干部、党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成员、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

(六)使用范围

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

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

业、宅基地退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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