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特定对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24年11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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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特定对象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公司职能部门/一级业务部门负责人员。

(六)以及上述第(一)至(五)项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条特定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特定对象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

并履行申报、披露义务。

第二章股票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特定对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特定对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第二条第六款约定的其他亲属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八条特定对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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