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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

•【字号】财驻京监[2009]11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财驻京监〔2009〕112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第一章总则

一、为健全和完善我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程序,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议事规则》和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

员)及其他副局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其他领导干部)。北京专员办领导班

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于职守,

讲究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勤政高效,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北京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

员,下同)领导我办的全面工作。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和其他领导干部协助监察

专员工作。

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每周工作会议、专员月度办

公会议或专员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

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者监察专员的委托,负责某

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北京专员办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其他领导干部

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专项任务,或受监察专员委托

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性要求,自觉维护民主集中

制原测和领导班子团结,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第二章公文签发

六、公文办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的规定。

七、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要按照职责权限签发公文。

(一)由监察专员签发的专员办文件和我办主办的联合发文:

1.向财政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其组成机构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等;

2.专项检查工作的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

3.审核审批事项发文;

4.财政监管工作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内部管理规范文件;

5.向外报送的《工作简报》、《专题材料》以及党内重大活动的情况报告和情

况反映;

6.内部管理事项工作签报;

7.办公会议纪要、专员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

8.内设机构调整设置、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的任免、干部调配、干部处分决定

等;

9.其他应有监察专员签发的重要文件。

上述文件应先由分管办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监察专员签发。

(二)由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签发的专员办文件和我办会办的联合发文:

1.不单独发文的审核审批事项相关文件资料;

2.财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通知书;

3.外单位会签我办发文;

4.《党建工作》、《北京市情》、《办内新闻》、《通知通告》、《处室信

息》、《在线教育》等一般宣传稿件;

5.对外征求意见函或财政部各司局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函的反馈意见和

建议等。

6.监察专员授权签发的其他文件。

八、对于同一处室既有主管办领导又有协管办领导的发文(不发文的审核审

批事项除外),由协管办领导签署意见,主管办领导予以签发。

第三章外部来文

九、我办收到的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的重要来文应先呈报监察专员阅批后转有关办领导和处室办理。

十、对财政部下发需我办落实或处理的事项,在监察专员签署原则性指导意

见后,分管办领导要和相关处室及时研究,确定落实或处理意见,并报监察专员同

意。

十一、与我办业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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