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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
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效劳
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那么劳务派遣员工该如何管理呢?下面为大家
了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方法,欢送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标准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
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
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
从事职业中介效劳活动。
第四条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
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效劳的工作岗位,即
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
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
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
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
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
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用
工:
(一)用工单位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劳动的行为;
(二)用工单位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劳务派遣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省直及在省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监视管理;市(州)、县(市、区)所属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监视管理。
第九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因劳务派
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
罚款、罚金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
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存储初始备用金不得少于50万元,每
开展一项劳务派遣业务,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效劳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
劳务派遣单位存入专用账户的备用金余额一般不超过200万
元。
第十二条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
行监视管理。未经监视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备用金。
第十三条备用金及其利息归劳务派遣单位所有。劳务派遣单位
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资产的一局
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处
理、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
罚款、罚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备用金监视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备
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第十五条备用金经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后的数额低于本方法
规定的额度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
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自破产、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两年
内未发生针对该劳务派遣单位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视管
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该劳务派遣单位存储的备用金
及其利息。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经营和劳务派遣用工管
理制度,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
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其数量不得少于管理
人员总数的30%。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
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
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务派遣单位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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