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教学辅导思考题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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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房地产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所谓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国家之间在房

地产权属、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等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其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多样性

(2)调整关系的综合性

(3)调整手段的交叉性

(4)国家的干预性

2.试述我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主要是将原来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

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效益是房地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环境效益是房地产业改善城市

形象的重要途径。社会效益则是房地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坚持经

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统筹兼顾,互相促进、和谐发展,避免顾此失

彼。

(3)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是我国房地产法的重

要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作了许多相应的规

定。

3.试举例说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是什么?

例如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客体是列入拆

迁范围的房屋;内容则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拆迁人给予补偿

的义务就是被拆迁人的权利。

第五章

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

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

有的共同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形成的成员权之总

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复合性的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主要的特点是: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其具有三种不同的身份,

既是专有所有权人,也是共有持分权人和成员权人;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主导性的,取得了专有所有权,就

意味着取得了共同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其共有部分

持分权和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的一体性,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

部分的持分权和住宅所有人的成员权三者的权利视为一体,不可分离。

2.如何理解共有部分的持分权?

共有部分的持分权的客体指向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

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由于共有部分涉及到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采取法定

共有和规约约定共有两种确定其范围的方式。其法律特点是:

第一,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

第二,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法定的。

第三,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既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

是共同共有。

3.如何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基础。业主成员

权的主要体现就是拥有表决权;参与订立管理规约权;选聘、解聘及监督管理人

以及管理服务人的权利。物业管理是来自于业主的委托。

(2)业主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又要遵守一定规则的约束,例如合理使用

的原则;多数原则;约定原则;整体利益优先原则等。物业管理也就是从这些原

则出发维护整体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二章

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一般认为,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和债权相比较,

物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物权是绝对的归属权,或者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是一种请求

权。所谓直接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享有物的利益。与此不同的是债权人

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第二,物权是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即物权人

可以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却都是特定的民事主

体,债权的权利人只能对抗相对的债务人。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优先权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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