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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15;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

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形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

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罹患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系列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

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

再造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

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无法做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身负的保险责任,已自公司同意投保、缴纳保险费并核发保险单的次

日零时已经开始。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

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不予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

所列于疾病的,本公司可以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正数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保险费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

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门诊外,被保险人须要在本公司选定或普遍认可的医院求诊,因

病情须要转回至其他医院住院的,须要存有选定医院出示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普遍认可

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无愧于保险费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袭警;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车并无有效率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到此管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

康复;

八、流产、哺乳、安乐死、哺乳、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知会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职责如实知会义务的,或者因过错未履行职

责如实知会义务的,不足以影响本公司同意与否同意投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中止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选定和更改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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