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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零极限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保险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您主合同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附加合同的风险保费时,将可能导致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零极限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条款》
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
万能寿险是一种同时兼顾理财和保障双重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万能寿险具有费用透明、保险金额可变、资金增值等
特点,而且对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设有年最低保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保障和理财工具。
产品特色(搭配相关附加险)
初始费用零极限,投资保障灵极限
结算利率有保证,投资收益早知道
投资收益无断档,领取退保实时到
自然费率价公道,全家安全保障高
运作原理示意图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反映了保险费支付、账户利息、部分领取等因素的相互关系,运作原理如下图:
账户结息
保费个人账户扣除附加险风险保费
部分领取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即自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含70周岁)。
保险费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
保单生效后,在保单有效期间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在不违反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限制追加保费。
本产品主要投资策略
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及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1、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首次交纳的本主合同全部保险费;
2、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增加;
3、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4、每个风险保费交纳日扣除对应保障期间的风险保险费和欠交风险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扣除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风险保费交纳日按照您与本公司的约定从保险合同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利
息,我们也同时扣除。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1、保险合同账户的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2、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公司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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