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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摘要: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突破、创新和缺乏进行综合分析的根底上,同时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开展趋势。

关键字: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综合决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规划和建设等工程,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

我国于2002年10月28日公布,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有效的抑制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势头,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根本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显著提高。但是它在现实实施中的遇到困惑与缺乏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在肯定它的立法创新之外,分析其缺乏之处。指出其需要完善的地方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突破与创新

1.将可持续开展战略作为立法目的

我国1994年提出《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可持续开展战略。并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九五”方案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可持续开展作为一项跨世纪的国家战略明确地提了出来,在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具体表达。《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可持续开展战略确立为立法目的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开展。

2.首次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预防因政府规划的实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大突破。该法规定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之前,要对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到达预防或者减轻规划实施后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目的。相对于以往仅仅对建设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创新之处,必将促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与国际社会接轨。

3.明确规定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的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等。但是以往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地规定了公众和专家参与专项规划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及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使公众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形成了政府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负责、公众广泛参与的新的机制,开创了今后环境资源立法之先河。

4.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纳入法律标准范畴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预测性评价机制,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是不可防止的,客观上需要一种监督程序对原结论进行修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通常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而制定的环保措施,但建设单位是否认真落实这种措施,需要有监督程序……。因而,从整个制度的完善考虑,必须有对评价后果实施情况的追踪和监督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纳入法律标准范畴,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对健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实现可持续开展具有重大意义。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在明确建设者、评价者和审批者的法律责任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乏之处:

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公布并且开始实施,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由上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惑,暴露其立法上的缺失。其主要问题包括如下:

第一,是评价对象过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对宏观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增加对政策、法规等战略性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规划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笔者认为应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因为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具重要性。环境压力和经济开展方式是互相联系的。农业政策可能是土地、森林和水体遭受破坏的原因,能源政策也可以是全球温室效应、酸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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