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特许经营权涉及的关键问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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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于年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4年第126号令)中第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

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根据污水处理行业特点和经验数据,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年限平均为:电气设

备10年,主体设备10~15年,土建设施25~30年,并考虑到分摊投资成本、

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盈利空间等因素,特许经营期通常为25~30年。结合本项目

的实际情况,为取得较好的招商融资效果,建议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定为

30年。

基本水量

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特点,参考国内行业市场化运作经验,为保证项目招商

融资成功,政府方须向投资人承诺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水量,即在特许经营期内,

当政府提供的污水进水量低于基本水量时,政府方须按基本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进水水质

参考国内类似项目的经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理利益,保证项目招商融资成

功,同时,也为使投资人根据明确的项目边界条件合理测算污水处理价格进行竞

标,政府方须明确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

目前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质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1进水主要污染物浓度

进水水质指标BODCODSSNH3-NTNTP

数值(mg/l)≤220≤420≤230≤30≤40≤4

污泥处置

污泥处置也是各地污水处理市场化过程中须明确的重要问题。根据国内行业

市场化运作经验做法,通常由政府方负责落实污水处理厂所产生污泥的消纳地,

并负责污泥的处理,项目公司仅负责污泥的运输及相应运输费用。建议明确污水

处理厂所产生污泥的消纳地及其可使用期限、相应费用分摊等条件,为后续招商

工作的推进做好准备。

项目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中第四条规定:“为

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

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中第三条规定:“对国家

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

用权。”同时,还明确了污水处理厂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另外,考虑到资产转让时,房屋、构筑物如果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则不利于项

目公司产权证的办理,且如果项目公司以有偿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相应地

污水处理价格将会提高,仍等同于将费用转嫁到政府。因此,为增加项目对投资

人的吸引力,保证项目招商融资成功,建议项目用地以无偿划拨方式由项目公司

使用;同时,为保护政府方的合理利益,约定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将该

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目的。

特许经营权内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

在特许经营经营期内,由于电价、药剂费用和社会劳动力平均价格等因素的

变化引起成本较大变化,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以保障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的利益,

建议本项目参考国内行业惯例,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有关价格调整公式,

污水处理费每两年调整一次,调价幅度与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因素挂钩。

税费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

136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

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7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

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为增强项目的投资吸引力,合理降低供污水处理费价格,建议对项目公司的

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进行合理减免。

提前终止的补偿

提前终止是指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于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

履行而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终止。特定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不可抗力(地震、洪

水、火灾和全国性罢工骚乱等)、政治不可抗力(国家征用、没收和重大法律变

更等)、项目公司的违约和政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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