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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人机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无人机使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
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电子化开始实施实名制登记,特也制定本管理规
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重量为250克
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22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登记拥有者必须按照
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的。
对于在2022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
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登
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这些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
人机的用到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
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飞机。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机
构。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飞离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或设计的运行限制,
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的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民用无人机基本概
念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
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国际上适航审定司
(2)“中国民用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直升机以下
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
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民用飞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
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大幅度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
“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
的危害;
(3)随产品直接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
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管理系
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认购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
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民用飞机实名登记
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
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重要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
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会填报的信
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登记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权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
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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