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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过程中,常常碰到招标工程的招标文

件与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形,此时工程造价单

位、造价人员如何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值得我们认真探讨。如果盲目进行结算

编制或审核,可能造成结算方式错误而徒劳无功,也可能给施工方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给建设单位、财政投资增加额外的费用。下面就某一实际工程案例(福建

省公开招标工程)进行分析。

标签: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条款

一、案例工程及主要分歧

某市安置房建设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

主要条款有: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承包风险范围:投标报价应包括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措施、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错漏项等所有风险;

3、风险包干系数,在综合单价中考虑,系数为1%;

4、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单核对,否则视为对原清单无

疑义,中标价不调整。

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为1730多万元,其专用合同条

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价格调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由

于市场波动引起的水泥、钢筋价格调整参照省建设厅相关文件执行(闽建筑

【2009】18号)。

中标后,施工单位造价人员认为,结算方式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人工费调整、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结算,导致没有进行清单核对的相关工作(实际工程量清

单中少算和漏算的造价约40万元)。结算编制时,施工单位造价人员按照施工合

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工程结算。

在工程造价审核阶段,审核人员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

定的主要条款,认为应该按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按中标价1730多万元加设计

变更及签证造价进行审核,把施工方报送的人工差价调整(风险范围外约60万)

和水泥、钢筋价差调整(风险范围外约15万元)核减。

以上案例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书专用合同条款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

定的主要条款相矛盾,分歧主要在:1、结算方式是按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

工程量是否重新计算(直接影响清单核对错漏项约40万元);2、人工费是不可

调整还是可调整问题,是否在风险包干范围内(直接影响人工费差价调整60万

元);3、水泥钢筋价差是不可调整还是可调整问题,是否在风险包干范围内(直

接影响水泥钢筋材料差价调整15万元)。

二、施工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观点描述

施工方造价人员认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进

行结算。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认为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誠实信用的条件下依据有关法律对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

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指导甲乙双方行为规范的准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1.4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共同构

成合同文件,a.本协议书;b.中标通知书;c.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d.专用合同条

款;e.通用合同条款;f.技术标准和要求;g.图纸;h.已标价工程量清单;i.其他

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

序在先者为准。”其中没有招标文件。据此说明招标文件不是合同组成部分,不

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案例工程结算应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人工费差价和水泥钢

筋材料差价按政策性文件执行。

审核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

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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