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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企业实际情形,卫生科负责制定职业
病防治打算。
二、依照职业健康监护治理方法的规定,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工作。
3、负责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判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治理工作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工作。
六、依照本企业实际情形,负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工作打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我厂实际情形,保障职业病防治任务的顺利实
施,特制定全年工作打算。
一、工作目标:
职业病发病率确保为0,职业病危因素检测率100%,健康监护率100%,基础治理工做
到:
一、有职业卫生治理制度
二、有年度工作打算
3、有职业卫生工作记录
4、有职业卫生档案
五、有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二、执行法律法规做到
一、新、改、扩建项目达到职业卫生三同时。
二、依照健康监护情形及危害场所检测评判情形,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监护方法,预防职
业病发生。
3、落防暑降温工作,完成高温体检
4、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即时调离原职位并加以妥帖安置。
三、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教育做到
一、有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方法和经常使用的急救器材
3、按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和宣传,学习活动要记录
四、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进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腕,是保证劳动者在有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治理方法》
的有关要求,本企业各单位按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判,并向职
工按期发布检测及评判结果,违背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判的用人单
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数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治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
日常观测,发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方法,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
做显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做好职防监测评判工作的同时要成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治理
制度和监查纪录,日常工作由部门职防治理员负责,本企业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和专职治理人
员要不按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治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专职职防人员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按期与认证的职业卫
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职位的职工进行体检,专职人员、职能科室必需
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不然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的职防治理人员要踊跃配合厂职能部门的工作,按厂职防部门
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职位,不遗漏应体检的职工,不遗漏项目,违背
此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职业病事故和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
任。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正式职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应
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本钱中例支。
第三十条:负责职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职位的职工要成立健
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要紧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
业病诊疗等,关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职位的职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
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防
治理人员应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五、职业病防治治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进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方法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
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职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
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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